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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终端用户表示,理解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赞同调查机关对本案作出的初裁决定。上述终端用户认为,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技术指标等方面差异不大,可以相互替代。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完全能够满足终端用户的需求,而且中国国内生产企业的供货周期较短,售后服务便捷、经济。 (4)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0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以下简称《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向本案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0年9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应诉企业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对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以下简称《对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对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未按照听证会的要求披露上下游意见陈述会的会议记录或纪要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调查机关未在本案初步裁定和《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中披露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和《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未披露对有关事实和评论意见的采信情况及相关理由;调查机关未披露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召开的本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不是听证会,不适用听证会的相关规定。并且,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已将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终端用户提交的正式书面陈述意见及时送交了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在《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披露。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和信息披露规定》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在《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了本案终裁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该基本事实即为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拟采信的事实,但不包括调查机关基于上述基本事实对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的判断。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排除问题。 1. 关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问题 应诉公司在调查中主张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其理由是,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设备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功能、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