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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应诉企业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由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和服务等方面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无法替代被调查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是积极的或者显示积极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国内产业不存在损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造成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本案初裁中中国国内产业的部分信息和数据,如生产经营状况、员工数量等与申请企业母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信息和数据不一致。 2010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和蒙古国代表团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从欧盟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初裁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欧盟初裁评论意见》)。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和蒙古国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没有披露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以及实际降价;被调查产品较高的进口价格并没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单位成本下降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是积极的或者显示积极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国内产业不存在损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造成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2010年7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欧盟委员会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对欧盟和史密斯海曼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对欧盟和史密斯海曼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中提出:依靠其他产品和出口市场的销售,申请企业总体经营状况在调查期表现不错,但是由于倾销进口的影响,在涉案产品方面特别是涉案产品在国内市场的表现方面,申请企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平均价格呈现增长趋势,但是,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在同一产品规格基础上的变化则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由于受到倾销进口的影响,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抑制,导致中国国内产业亏损严重,进而导致中国国内产业无法实现投资回报,现金流量为净流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虽然中国国内产业在产量、产能、开工率、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方面获得提升,但是并不能改变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事实。 2010年10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对申请人关于欧盟委员会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的反驳意见》(以下简称《对申请企业初裁评论的反驳意见》)。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对申请企业初裁评论的反驳意见》中提出:申请企业的上市母公司在多份公开文件中指出,出口是其财政困难的起因而不是其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的原因;申请企业声称同一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在调查期内出现下降,但又未指明这些型号,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无法对此进行评论;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信息,申请企业的就业人数在调查期内呈增长趋势,如果申请企业的人均工资增幅低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则说明申请企业以低成本扩大了用工规模。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6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63号)。2010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对本案初步裁定的意见,同时对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3)听取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终端用户的意见陈述 2010年8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97号)。2010年8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以下简称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听取了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终端用户的意见陈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北京铁路公安局安检设备维修中心、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和大连现代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金马快轨运营分公司等5家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终端用户单位对本案陈述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