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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和评比考核工作,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分局在总结近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 (鄂煤安〔201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实际加以借鉴,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督促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和评比等制度,提高监察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切实规范监察执法行为;以事故多发地区和安全管理薄弱矿井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推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评比考核,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开展,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分局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专员办和各室。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做到从制定监察计划、编制现场检查预案、现场检查和处理、行政处罚、复查整改、案件归档的连续性管理。 第二章 文书的种类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5类22种中适用于分局的19种标准式样执行,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等3种标准试样不适用分局。具体分类为: 笔录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决定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性文书共2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公函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档案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 文书续页1种。 第三章 文书的编号 第六条 填写格式:(a)煤安监b+c﹝年号﹞第(序号)号 第七条 编写说明 a的编号:是指分局的简称,统一为“鄂”。 b的编号:是指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的简称,其中:专员办为“专”、综合办公室为“办”、安全监察一室为“一”、安全监察二室为“二”、安全监察三室为“三”、事故调查室为“事”。 c的编号:是指各种文书的简称,具体为: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编号为“处”字; (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为“撤”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