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2.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 6.组织实施。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四)县(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省、市(州)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 聘用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学校自主聘任到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六)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