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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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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高校工作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对签订短期和中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应通过适当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设置与管理问题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高等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高等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州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问题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四)高等学校附属事业机构岗位设置问题

  

  高等学校附属事业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要在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关于超结构比例人员聘用问题

  

  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使三类岗位的人员结构与规定的结构比例相一致。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学校,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现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各学校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3至5年内消化到位。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六)关于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双肩挑”人数应从严控制,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最高不得超过已核定管理人员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30%。“双肩挑”人员在参与晋升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时,列入基数并占结构比例。“双肩挑”人员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对于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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