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三)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职务序列,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校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批。

  

  (四)关于岗位工资兑现起始时间问题

  

  凡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学校,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五)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

  

  (二)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中

  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