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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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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在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义务教育学校中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岗位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普通初中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

  

  普通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初级中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小学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标准按附表1执行。小学中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职数专项下达。

  

  教师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单元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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