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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岗位总量 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原则上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确定,超编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1、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经核准,少数高水平大学教学科研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3、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各高等学校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各类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标准按附表1执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少数高水平大学和以工程技术、农林等学科为主的高校,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三级、五级职员,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四级、六级职员,须分别在五、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