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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二)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四)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五)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六)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七)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八)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九)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提出设置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超结构比例人员聘用问题 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使三类岗位的人员结构与规定的结构比例相一致。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学校,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各学校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3至5年内消化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