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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各地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十)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上述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 各地在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特设岗位不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幼儿园)提出设置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核准。具体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设置与管理问题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州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超结构比例人员聘用问题 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使三类岗位的人员结构与规定的结构比例相一致。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学校,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各学校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3至5年内消化到位。 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职务序列,在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校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批。 (五)关于岗位工资兑现起始时间问题 凡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学校,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六)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