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另行制定。 6、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7、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2.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学校根据审核、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 6.组织实施。 (三)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 (四)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校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