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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房地产划拨、划转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房地产划拨﹑划转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划拨、划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5、规定的测绘资料; 6、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变更的书面意见。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一、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权机构同意出售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5、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房屋限制性转让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7、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或个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自建私房除外)。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权机构同意出售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