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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国土房[2011]24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接上页]


  3、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效。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事由。

  

  5、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异议登记失效或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八、房地产异议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异议事项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4、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注销的,还应提交异议登记证明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异议登记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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