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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第10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七、一般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非交易类) (一)受理条件: 因继承、析产等非交易行为而引起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1)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2)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析产协议公证书; (3)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证明材料。 5、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八、一般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权属人更名、更改身份证件号码、房地坐落更址、房屋改建、扩建、面积变化、分割、合并、改变用途等原因引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即更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其他身份证件名称变更的,提交证件变更的证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3)房地坐落、门牌、单元户室号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5)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7)房屋改、扩建或面积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改、扩建的批准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存在增容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合并房屋的,提交分割或合并的书面说明并附示意图; (9)宗地界址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