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公有住房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 6、公有住房购房合同; 7、购房发票; 8、购房款存入房改资金专户凭证单复印件; 9、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的,才能以商品房指导价出售。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拆迁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完成项目初始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初始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4、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确认材料; 5、契税完税凭证(指超标安置或由原使用权安置所有权的); 6、规定的测绘资料; 7、安置房源情况证明资料(包括安置房源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8、被拆迁房业主已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交已故业主死亡证明及代办人具结保证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三、遗失补证、换证登记 (一)受理条件: 权属人遗失、灭失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书,已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声明满三十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 权属证明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刊登遗失、灭失声明的报纸或破损的权属证明书; 4、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土地房屋权属共有的,共有人应同时申请补证或换证登记。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四、个人房地产出售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