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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申请办理前应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网站(https://www.reec.net)上传该项目的《项目登记手册》,按要求规范填报并逐项核对无误后再上传。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五、项目权属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建设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房产坐落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2)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3)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 (4)户型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附平面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重新提交规定的测绘资料; (5)部分权属单元解除限制登记或转移的,还应提交解除权属限制的证明材料; (6)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六、一般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法建造房屋首次申请权属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属证书及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或有偿使用且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 7、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规划审定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有地下层的,提交经人防管理部门审核的人防平面图; 8、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9、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新编门牌证明复印件、新旧门牌及户室单元对照表;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白蚁防治验收证明。 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需提交7、8项。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