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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购买的商品房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已支付规定的首期房价款,以该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购房首期款发票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购买的是相关政策性用房的,提交已履行的购房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二份;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7、购买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一、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以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当事人可以按约定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6、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7、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三十二、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权登记后,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抵押物坐落、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