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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项材料。 5、因担保债权额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三、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已经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院裁定注销抵押权登记的,须提交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