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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6)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土地权利消灭的材料: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办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提交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原用地批准部门出具的未办续期的证明材料; (3)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5、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且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四、项目权属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新建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项目权属的初始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权属证书、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土地未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属划拨用地的项目不需提交);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7、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规划审定的总平图、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有地下层的,提交经人防管理部门审核的人防平面图; 8、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9、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新编门牌证明复印件、新旧门牌及户室单元对照表; 10、商品房项目若未办理现售备案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1、明确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具体部位、功能用途、面积、明细列表的材料; 12、白蚁防治验收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