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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出让金完税凭证。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5、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约定预告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合同可网上提交),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5、本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电子合同采用简化流程: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申请、网上预告登记申请,再持合同备案证明书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认备案、缴费、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四、预告登记注销 (一)受理条件: 因土地或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相关权利或因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等致使权利灭失;当事人约定解除预告登记的条件成就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预告登记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权利灭失的相关证明或预告登记注销的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