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五、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的房地产已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6、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以待售证房产设定抵押的,须同时提交项目楼盘坐落与现编门牌坐落对照表。 5、已购房改房、统建房或经济适用房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交产权人的《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和《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声明》;首次设定抵押的,应同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6、若抵押房产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或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7、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8、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六、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以其正在建设的工程及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规划审定的总平图复印件; 8、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9、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建立楼盘表。 5、若房产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或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权属登记且地上无建筑物,抵押人以该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向金融机构贷款设定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