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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