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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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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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