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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者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超过6个月以上,或者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2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3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10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