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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3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10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发布,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年度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连续3年以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2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违反《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裁量标准》规定的处罚额度,“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本《裁量标准》未涉及到的事项,仍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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