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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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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累计8小时以上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三)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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