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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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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上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0%以上1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20000元以上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5%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的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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