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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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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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