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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扶持,推动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加快发展旅游业 (一)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摸清各个小城镇旅游资源的数量、类型、等级与分布,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明确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时序安排,策划特色鲜明的旅游活动与产品项目,排出配套的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特色的、合理的旅游产业体系。 (二)安排专项支持资金。与市区两级财政协商,争取安排小城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的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对于非财政投入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产品项目,贷款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财政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每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已与市财政局协商并发文) (三)发展特色旅游产品。旅游产品开发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各异、游客喜爱的旅游景区(点)、休闲度假产品、民俗文化体验项目以及旅游节庆活动等,不断推进旅游产品特色化和多样化。深入挖掘旅游产品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档次与品质,增强旅游产品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汀同安区汀溪镇着重发展温泉养生产品,打造成以温泉养生与生态疗养为特色的度假小镇;翔安区新圩镇大力发展生态休闲和工农业旅游产品;集美区灌口镇着力发展特色餐饮和山地运动等旅游项目;海沧区东孚镇注重发展高端休闲度假旅游产品。 (四)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重点开发和生产体现地方特色、闽南风情浓郁,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对功能多、技术含量高、市场反响好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予以旅游专项资金的扶持。 (五)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指导和帮助各个小城镇分析旅游市场需求,把握旅游市场规律,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分层次、分重点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尤其是城市居民市场,利用各类媒体与营销平台宣传推广小城镇旅游线路产品,打造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特色品牌,逐步将小城镇的特色旅游产品纳入全市常规旅游线路。 (六)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指导和帮助小城镇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道路、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公厕等公共基础设施,并完善旅游信息咨询、导游讲解等相关旅游服务。 (七)培训旅游从业人员。尽可能多地吸纳当地农民从事旅游业的管理、经营和服务等工作,专门制定培训计划,分批次组织对各小城镇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鼓励试点小城镇 金融服务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市金融办) 为优化同安汀溪、翔安新圩、海沧东孚、集美灌口四个试点小城镇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试点小城镇金融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厦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小城镇金融体系建设 第一条 鼓励试点小城镇现有金融机构按照资金属地原则,努力实现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小城镇贷款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第二条 引导在试点小城镇所在区设有区级分支机构的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岗位,增加人员配置,适当下放信贷权限,主动开展“离镇式”金融一揽子服务,在零售业务和对公业务方面向试点小城镇进行适度延伸。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小城镇设立自助便民服务网点,布设离行式自动存取款机,发行借、贷记卡,配置商家pos机,推广代收代付业务等;随着试点小城镇核心城区的逐步建设完善,实现在试点小城镇开设营业网点。 第四条 鼓励在试点小城镇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或将业务延伸到试点小城镇;支持和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进入试点小城镇开展业务。 二、鼓励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第五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主动融入试点小城镇建设进程,实现资金与项目对接、资金与规划对接。在落实核心区建设项目承贷主体资质和担保机制的基础上,组织银团贷款,确保后续贷款跟进,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