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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若干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改进试点小城镇工业园区企业金融服务,解决园区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适当扩大“金税扶优工程”专项贷款额度;用足用好现有“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品种,进一步丰富融资渠道,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第七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试点小城镇发展特色农业和转产转型。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鼓励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满足农民多元化信贷需求。

  第八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文化和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支持试点小城镇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第九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试点小城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三、推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在试点小城镇推行“信用社区”评定和年审工作,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小城镇尝试建立农户信用电子信息档案,推动农户信用评级。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守信农户贷款资金优先安排和贷款利率优惠。

  第十一条  促进商业保险公司逐步扩展试点小城镇的保险业务,将农户家庭和农村企业的财产险、农户个人健康寿险等纳入保险范畴。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试点小城镇拓展业务,鼓励设立涉农担保基金或成立涉农担保公司,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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