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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改进试点小城镇工业园区企业金融服务,解决园区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适当扩大“金税扶优工程”专项贷款额度;用足用好现有“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品种,进一步丰富融资渠道,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第七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试点小城镇发展特色农业和转产转型。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鼓励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满足农民多元化信贷需求。 第八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文化和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支持试点小城镇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第九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试点小城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三、推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在试点小城镇推行“信用社区”评定和年审工作,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小城镇尝试建立农户信用电子信息档案,推动农户信用评级。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守信农户贷款资金优先安排和贷款利率优惠。 第十一条 促进商业保险公司逐步扩展试点小城镇的保险业务,将农户家庭和农村企业的财产险、农户个人健康寿险等纳入保险范畴。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试点小城镇拓展业务,鼓励设立涉农担保基金或成立涉农担保公司,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