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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大型商贸企业需提供证明申请扶持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的审计报告及从业人员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对试点镇成立并经确认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应当于次年6月30前向区农业、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申请财政扶持的报告; (2)《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3); (3)经税务部门核准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所得税纳税缴款书以及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证明; (4)集体资产改制的实施方案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清产合资及股份量化结果以及镇政府(街道办)确认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资格的证明材料; (5)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对财政扶持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区级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财政扶持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批。财政扶持资金统一由区财政负责办理拨款,对建筑安装企业、大型商贸企业或金融保险企业拨付的扶持资金从年终体制结算返还试点镇的新增地方级收入中予以剔除;对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应由市和镇(街)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三)纳入试点镇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办理方式 对试点镇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区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拨付需承担的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按照相同比例补助试点镇;对中央转贷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试点镇所在区财政局。 三、本意见所称的试点镇是指省政府正式发文明确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表一:建筑安装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试点镇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三: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一 试点镇建筑安装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注:本表一式三联,由申请单位、区财政、市财政各存留一份。 附表二 试点镇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注:本表一式三联,由申请单位、区财政、市财政各存留一份。 附表三 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注:本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镇(街)、区财政、市财政、市农业局各存留一份。 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 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建设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的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建设,促进其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针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特指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用地供应 (一)加强规划控制和引导。按照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及用地供应规模。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四个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126公顷、457公顷、1441公顷、1672公顷。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四个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在所属行政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平衡的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