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扶持措施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1.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和完善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试点镇所在区要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适当下放和扩大试点镇的财政管理权限,探索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增强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协调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能力;进一步明确试点镇财政机构职能,有条件的试点镇应设置独立的财政机构,确保镇级财政管理机构有效行使各项财政职权;进一步充实试点镇财政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财政工作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财会人员持会计证上岗制度,保证财政干部相对稳定,提升试点镇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2.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试点镇收支范围,规范区与试点镇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有利于试点镇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试点镇财政自给率,充分调动试点镇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确保试点镇有较充足财力推进各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1)对试点镇比上一年度新增的地方级收入(剔除市、区兑现试点镇区域内企业扶持或奖励政策资金),从该镇被省里确定为试点镇当年度起,由市、区财政按照收入级次予以返还;对市属集中企业收入、市级固定税种收入和已明确收入分成体制的工业集中园区仍按照现行规定的体制执行。 (2)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在按照规定提取各项规费和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部用于试点镇的建设和发展,优先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3)对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等日常管理费用后,全额返还专项用于试点镇及村(居)社区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试点镇经济发展 1.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上述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前三年缴交的建安营业税按收入级次全额予以拨补。 前款所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及符合条件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直接服务于试点镇的项目。前款所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符合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前款所指大型商贸企业是指省里正式批复确定为试点镇以后入驻试点镇经营,设有固定场所、拥有货物实物和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且年经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零售企业。 3.鼓励试点镇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方式,支持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对试点镇成立并经确认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收入级次全额予以拨补。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1.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转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多渠道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投入的示范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具有投资回收能力的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促进试点镇公共项目投资建设的滚动发展。 2.除部门专项扶持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外,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纳入试点镇建设计划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区(含镇)分别按照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的比例分担项目建设资金,区(含镇)配套资金可从返还试点镇的新增地方级收入等多渠道予以安排,以确保试点镇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