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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若干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3.鼓励试点镇深入推进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大型公共设施和场所、户外广告牌等资源的市场化运作,增加试点镇的收入来源。

  4.适度整合市直相关部门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积极扶持试点镇乡村旅游、农业产业化等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壮大试点镇经济实力,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岛内外差距提供示范。

  (四)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等要建立起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扶持资金监管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行为,加大对各类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度应对试点镇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试点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试点镇财政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和有序运转。各试点镇财政机构应健全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试点镇财政财务的内部监督,及时将资金使用存在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办理程序

  (一)新增地方级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扶持的办理方式

  1.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的返还实行跨年度办理。由区财政局根据试点镇上一年度地方级收入的增收情况在体制结算时返拨试点镇;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试点镇地方级收入增收分成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补助相关区财政局。

  2.对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局根据试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等实际情况定期予以拨付。

  3.对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容环卫部门提供的试点镇实际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日常管理费用和业务补助费用后,全额返还试点镇所在区财政局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返拨。

  上述收入项目的返还,区级财政应在年终体制结算时提供试点镇收入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兑现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的办理方式

  1.对符合规定的在试点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和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附报资料为:

  ①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

  ②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③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④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附报资料为:

  ①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②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建安营业税扶持,应当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关于建安营业税扶持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筑安装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3)主管税务部门给予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业主企业税收优惠证明材料;

  (4)业主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的施工合同或建筑安装企业与业主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等;

  (5)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申请财政扶持年度1-12月份建安营业税种完税证明、纳税缴款书等相关税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对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或金融保险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应当于次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关于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2)《试点镇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

  (3)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申请财政扶持年度1-12月份相关税种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企业所得税还须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所得税纳税缴款书和企业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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