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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若干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向集镇推进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本着方便农户生产生活的原则,统一规划、就近安置、集中建设。

  (二)适当增加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先行实施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本镇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节余的指标也可有偿调剂给其它地区使用。

  二、鼓励支持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

  (一)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2011年至2013年内对个人购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对所缴交契税给予适当额度(购房款总额0.5%系数)财政补贴,由房产主管部门在交易时先征后返。

  (二)加大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简化个人购买我市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贷款审批流程,探索扩大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消费信贷的抵(质)押物范围。

  (三)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房购房户在医疗、社保、教育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同等政策。对购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

  (四)鼓励试点小城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鼓励试点小城镇农民在试点小城镇购买商品房。对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续保留,也可退还或依法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也可退还村集体。村集体应根据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数量、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采取本镇内异地置换方式,鼓励边远山区农民跨区域转移到试点小城镇安居乐业。对试点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仍保持农业耕作(耕地被征收不足40%)的无房户、危房户,按照集中就地安置原则,可申请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公寓。

  (五)鼓励试点小城镇建设公共租赁房。鼓励试点小城镇因地制宜开展公共租赁房建设,对试点小城镇公共租赁房项目优先安排。

  三、有序推进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危旧房改造

  结合实施小城镇规划和镇容整治。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延伸,切实保障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以房地产开发的市场运作方式,有序推进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危旧房(含私人)改造。将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危旧房(含私人)改造纳入所在区危旧房(含私人)改造规划,规划区内的危旧房(含私人)改造享受城市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危旧房改造实行安置房优先建设、优先安置的原则,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定实施方案、主体;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安置房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营造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支持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允许在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降为20%。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时限、规范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合法拆迁。以及水、电、气等配套等问题,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环保,各部门在科技、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推广计划、资金上应给予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优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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