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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五”期间市级水利投入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投入。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1997〕248号文件精神,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建设; (二)防洪保安资金。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0〕65号文件精神,“十二五”期间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1997〕249号文件精神,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的一个主要来源; (四)城市水利建设资金。根据城市水利建设的需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建设资金; (五)水利工程水费。 (六)水资源费。 (七)城市维护税。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 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管护。 (八)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田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28号文)的有关精神,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3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九)土地出让收益。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 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是保障无锡进入基本现代化的关键的一个五年规划。规划目标明确,任务十分艰巨,为保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主要有如下措施作保障: 一、理顺体制,完善职责,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水行政管理体制。从目前水事活动的管理体制来看,涉水活动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地矿、环保、交通等部门管理,职能交叉,易产生矛盾。应进一步理顺水事活动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管理制度条件的水工程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配置体系、水环境保护体系、水资源管理体系。 (三)建立、健全较为规范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水利建设和管理运行体制。对公益性水利建设,应由国家投入为主,工程建成后,由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应由国家和有收益部分的单位共同投入为主,作为股份制性质进行经营和管理;对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放开建设经营权,由国家、集体、个人单独投资或合资建设经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四)转变观念,开拓思路,建立高效、勤政的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建立多元化的水利投资机制,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 (一)“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水利建设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作用,分别采取国家、集体、个人投资兴办各级、各类水利工程。继续贯彻“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筹措水利建设资金,兴办各项水利工程。要创新水利投入机制,拓宽水利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发展面对水利的中长期优惠贷款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同时,可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工程市场融资。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 (二)稳定现有水利投资渠道,健全水利建设投资机制。现有的水利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有:可用财力的2~4%,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等。对这些建设资金要按有关政策收足用好,并随着经济总量的逐年增长而逐年增加。 (三)管好、用好水利资金。要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对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划分各级政府和社会法人的事权责任,各级办各级的事,规范管理和使用水利资金,使有限的水利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