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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加大对利用 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猥亵、拐卖、拐骗、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的“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 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加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建设或落实专门人员,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少年审判制度。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依法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做好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纲要实施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单设,配备行政专职人员,落实职级待遇。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计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纲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形成全省儿童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