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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单设,配备行政专职人员,落实职级待遇。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计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纲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形成全省妇女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大纲要实施经费投入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地震灾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项目化推进工作力度,努力为妇女办实事、好事,推动解决妇女发展和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八)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通过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二)健全纲要监测评估制度。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本级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做到统计口径一致。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开展联络和监测统计、评估工作,按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宣传和对监测评估成果的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