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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6章 第13C条牌照的批给 (1)广播事务管理局须考虑根据第13B条提出的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向总督会同行政局作出建议。 (2)经考虑根据第(1)款就设置与维持广播服务的牌照的申请而作出的建议后,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向申请人批给牌照,而在不损害本条例或《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的原则下,该牌照须受总督会同行政局于牌照内指明的费用、专营权费或任何其他收费的缴付(不论按年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所规限,并须受总督会同行政局于牌照内指明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3)在不损害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牌照均可包括─ (a)(由1996年第62号第2条废除) (b)广播事务管理局可暂时吊销该牌照的条件。 第106章 第13D条牌照的有效期 (1)任何牌照─ (a)均于该牌照所指明的期间内有效,或如该牌照并无指明任何期间,则在总督会同行政局藉命令决定的期间内有效;及 (b)均须于上述有效期内在该牌照所指明的日期续期,或如该牌照并无指明该等日期,则在总督会同行政局藉命令决定的日期续期。(2)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1)(a)或(b)款作出的命令,须在宪报刊登。 第106章 第13E条牌照的续期 (1)在根据第13D(1)(b)条任何牌照须续期的日期前不少于15个月或总督会同行政局所准许的较短期间,广播事务管理局须就该牌照的续期和应施加的条款及条件向总督会同行政局呈交建议。 (2)经考虑根据第(1)款呈交的建议后,总督会同行政局可─ (a)在他所指明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将该牌照续期;或 (b)以批给新牌照作取代的方式将该牌照续期,而在如此行事时,可施加他所指明的条款及条件;或 (c)拒绝将该牌照续期。(3)拒绝将牌照续期的决定的通知,须于牌照须续期的有关日期前最少12个月发给有关的持牌人。 (4)凡为妥为遵从本条而有需要,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延展任何牌照的期限。 第106章 第13F条持牌人的资格 牌照可批给以下法团或只可由其持有─ (a)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与注册的公司; (b)并非附属公司; (c)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获赋权全面遵从本条例的条文及其牌照的条款及条件。 第106章 第13G条丧失资格的人 (1)除第(2)款及第13H(2)(b)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丧失资格的人(其成为丧失资格的人的理由已于其牌照申请中予以披露者除外)不得对属持牌人的法团作出控制。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向以下法团批给牌照─ (a)属丧失资格的人者; (b)由丧失资格的人就该法团作出控制者;或 (c)属丧失资格的人,且由丧失资格的人就该法团作出控制者,而牌照可载有关于该丧失资格的人和其所作出的控制的下述条件,即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13C条施加者。 第106章 第13H条由丧失资格的人增强控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对属持牌人的法团作出控制的丧失资格的人,不得藉下述方法扩大该项控制的基础─ (a)扩大他作为实益拥有人而持有的该法团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率;或 (b)改变他在该法团所担任的职位。(2)在属法团的持牌人提出申请时,总督会同行政局如信纳为公众利益而有需要,可准许─ (a)持牌人扩大由丧失资格的人对该法团作出的控制的基础;或 (b)持牌人让任何丧失资格的人能够对该法团作出控制。 第106章 第13I条不合资格的人 (1)如不合资格的人对持牌人的有表决权股份或在该等股份中直接或间接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则该等有表决权股份的总和,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逾持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 (2)第(1)款适用于持牌人以下的有表决权股份,即就可在持牌人的股东大会上藉投票而决定的任何问题或其他事宜而言,该等股份所附有的表决权当其时是可行使的。 (3)就本条而言,任何人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均属“不合资格的人”(unqualified person)─ (a)他当其时通常居于香港,并曾于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