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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代替) 第106章 第7A条特别牌照条件 局长可对他获赋权发出的牌照附加与本条例相符而又不抵触所订明的一般条件的特别条件,包括在传送者牌照上附加特别条件,以增补所订明的一般条件,而该等特别条件的解释,须受限于所订明的一般条件。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B条类别牌照 (1)类别牌照给予某人在符合该类别牌照的条件下,进行该类别牌照上指明的活动的权利,而该等活动除非是根据牌照进行,否则根据第8(1)条是受禁止的。 (2)局长可为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设立类别牌照。 (3)局长在设立类别牌照之前,须─ (a)藉宪报公告,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人士在公告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作出申述,所指明的日期不得在公告刊登后的21日内;及 (b)考虑在该日期或之前收到的申述。(4)局长不得就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设立类别牌照─ (a)受专利牌照所规限的;或 (b)规定须有传送者牌照的。(5)局长须确保类别牌照与政策局局长所发出的一般政策指示及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相符。 (6)局长须在宪报刊登类别牌照,指明─ (a)合资格人士可提供或使用的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 (b)类别牌照的条件;及 (c)任何人在合资格获发类别牌照之前须具备的资格。(7)在不局限就牌照所订明的条件及牌照所附加的条件的一般性质的原则下,局长可在类别牌照的条件中包括─ (a)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范围; (b)提供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技术及操作标准; (c)有关的人提供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方式; (d)有关的人提供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地点; (e)在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提供方面消费者的权利; (f)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互连规定; (g)要求有关的人提供资料(包括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技术、财务及会计资料)的规定; (h)要求有关的人公布根据类别牌照所提供的服务或不同类别服务的收费的规定; (i)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合乎公平原则的规定,及确保该服务质素的规定; (j)确保有关的人遵从公平市场操守的规定; (k)要求有关的人在开始提供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之前向局长登记的规定; (l)要求须依循号码计划的规定; (m)对非法使用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禁止; (n)任何安全规定;及 (o)局长认为为管制根据类别牌照进行的活动而需要的任何其他规定。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C条类别牌照的更改 (1)局长可藉宪报公告更改任何类别牌照的条件。 (2)局长在更改任何类别牌照时可─ (a)指明某人可根据该牌照进一步提供的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 (b)更改或撤销某人可根据该牌照提供的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种类; (c)增加该牌照的条件;及 (d)更改或撤销该牌照的条件。(3)局长不得更改任何类别牌照,令其─ (a)与政策局局长的一般政策指示不相符; (b)与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不相符;或 (c)与专利牌照持牌人或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权利不相符。(4)在更改任何类别牌照之前,局长须藉宪报公告─ (a)述明他拟更改该公告指明的类别牌照; (b)述明对该类别牌照作出更改的标的事项; (c)列出公众人士可在何处购买该类别牌照及拟作的更改的文本; (d)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人士在公告所列日期或之前作出申述;及 (e)提供地址,让公众人士可按址送交有关拟作的更改的申述。(5)任何人可在宪报公告所列日期或之前就对该类别牌照拟作的更改向局长作出申述。 (6)在更改任何类别牌照之前,局长须考虑任何人作出的所有申述。 (7)如本条的规定已实质上获符合,局长即可更改有关类别牌照。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D条类别牌照登记册 (1)局长须备存一份关于他所设立的各种类别牌照的登记册。 (2)类别牌照如指明其持牌人须向局长登记,则局长须备存一份关于该等已登记持牌人的登记册。 (3)局长须备存登记册以供公众于电讯管理局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查阅。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E条许可证 (1)局长可向任何人发出许可证,许可为以下项目进行第8条所禁止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