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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106章 电讯条例

[接上页]

  (i) 成为该持牌人多于50%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或表决控权人;或
  
  (ii) 凭借规管该持牌人或任何其他法团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或其他文书所赋予的权力,或凭借在其他情况下获赋予的权力,而取得(包括藉收购有表决权股份而取得)确保该持牌人的事务是按照该人意愿处理的权力。(17) 第(16)(a)款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在该款提述的人成为有关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多于15%但不多于30%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或表决控权人时─
  
  (a) 该人(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相联人士)并非或并不同时成为任何其他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多于5%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或表决控权人;及
  
  (b) 该人(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相联人士)没有凭借规管任何其他传送者牌照持牌人或任何其他法团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或其他文书所赋予的权力,或凭借在其他情况下获赋予的权力,而具有(包括藉持有有表决权股份而具有)或同时取得(包括藉收购有表决权股份而取得)确保该其他持牌人的事务是按照该人的意愿处理的权力。(18) 在本条中─
  
  “有利害关系的人”(interested person)─
  
  (a) 就第(1)款提述的改变而言,指就有关传送者牌照持牌人作出第(16)(a)、(b)或(c)款提述的任何作为的人;
  
  (b) 就第(6)款提述的建议作出的改变而言,指拟就有关传送者牌照持牌人作出第(16)(a)、(b)或(c)款提述的任何作为的人;“有表决权股份”(voting shares) 指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股份,而该等股份是使其注册拥有人有权在该持牌人的股东会议上投票的;
  
  “表决控制权”(voting control) 指控制(不论直接或间接)附于一股或多于一股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使的控制权,亦指控制(不论直接或间接)该等表决权的行使的能力,而该项控制是─
  
  (a) 藉行使一项权利(此项权利的行使是赋予行使表决权的能力或控制行使表决权的能力的)而进行的;
  
  (b) 藉一项行使上述表决权的权利而进行的;
  
  (c) 根据任何责任或义务而进行的;
  
  (d) 透过代名人而进行的;
  
  (e) 透过或藉着一项信托、协议、安排、谅解或常规而进行的,不论该项信托、协议、安排、谅解或常规是否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效力,亦不论其是否基于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或
  
  (f) 作为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押记人而进行的,但如该等股份的承押记人(或承押记人的代名人)已根据有关押记向押记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有意行使附于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则作别论;“表决控权人”(voting controller) 指单独或连同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持有表决控制权的人;
  
  “相联人士”(associated person) 就某人而言,具有第2(1)条中“相联人士”的定义所给予的涵义,但─
  
  (a) 在该定义中对“该持牌人”的提述,须解释为对该人的提述;及
  
  (b) 在该人属法团的情况下,在该定义中对“相联法团”的提述,须解释为对由该人控制的法团、控制该人的法团或如该人般受同样控制的法团的提述。(19) 就本条而言,不能识别以某人作为表决控权人的有表决权股份并不具关键性。
  
  (由2003年第30号第5条增补)
  
  第106章  第8条除根据牌照进行外,禁止设置与维持电讯设施等
  
  (1)除根据与按照总督会同行政局批给的牌照或以局长批给或设立的适当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在于香港注册或领牌的任何船舶、航空器或空间物体上─ (由1990年第39号第3条修订;由1990年第74号第104(3)条修订;由2000年第36号第5条修订)
  
  (a)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或
  
  (b)管有或使用任何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器具或产生并发射无线电波的任何种类器具,即使这些器具并非预定作无线电通讯之用;或
  
  (c)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经营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器具或材料,或该等器具的元件,或经营产生并发射无线电波的任何种类器具,不论该等器具是否预定作或是否能够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或
  
  (d)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予以售卖而示范任何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器具或材料。(2)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即使任何被他人借用、租赁或租用任何作电讯之用的器具的人或正在维持由其他器具组成或与其他器具连接的任何电讯设施的人,是根据本条例批给的牌照的持有人,此事实亦不豁免借用、租赁或租用该器具的人或维持、管有或使用组成或连接该电讯设施的器具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使其无须领取根据本条例规定领取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牌照。
  
  (3)(由1995年第40号第7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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