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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险货物”(hazardous cargo) 指属于或可能成为易爆炸、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可能污染环境的货物; “海域航行”(seagoing),就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在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qualified officer) 指按照第9条的条文属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 “《资格证明规例》”(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指《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雇主”(employer) 指在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为本规例的施行而获监督授权的人; “验船法庭”(court of survey) 指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74条委出的验船法庭。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 (a)所有海域航行香港船舶;及 (b)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域航行船舶─ (i)不是香港船舶; (ii)在香港水域内;及 (iii)在正常业务中或因作业上的理由而已进入香港水域。(2)本规例不适用于渔船。 (3)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4条船长职责 船舶的船长须─ (a)在顾及附表1、2及3所列的事项下,确保该船舶的值班安排在任何时候均足以维持安全的导航值班及轮机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在顾及附表1所列的事项下,向在当值期间负责船舶安全航行的甲板值班高级船员发出指示;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确保在该船舶上进行任何训练或资格评估的时间及方式,不会对该船舶的正常运作有不良影响,并确保该等训练或评估由能够专注于该等工作的人进行;及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d)确保无线电操作员按照附表3在其值班期间按适当的频密程度维持连续的无线电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5条轮机长职责 船舶的轮机长须─ (a)在顾及附表2及附表4第1、3及5部所列的事项下,确保该船舶的轮机值班安排在任何时候均足以维持安全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在决定值班的编制时,考虑附表2及附表4第1、3及5部所列的原则;及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确保主管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可随传随到,以照管机舱,而且在有需要时,会亲身在机舱内。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6条港口内的值班安排 即使一艘船舶在正常情况下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为安全想,该船舶的船长须在顾及附表4所列的指明原则及操作指引下,安排维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第7条运载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内的值班安排 即使一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情况下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但除了第6条所规定的任何值班安排外,该船舶的船长还须确保以下事项─ (a)如危险货物是散装的,船上须随时有足够数目的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及其他海员以维持安全的甲板值班和安全的轮机值班;或 (b)如危险货物不是散装的,他在安排安全值班时,须充分考虑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及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8条人手配置及证书 (1)高级船员根据本规例须持有的任何证书,均须以其原来的形式保存在持有人所服务的船舶上以供取用。 (2)值班普通船员所持有的任何甲板或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均须以其原来的形式保存在持有人所服务的船舶上以供取用。 (3)船舶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高级船员的值班职责,由任何并非按照第9条属符合资格的人执行。 (4)除持有必需的证书以执行以下职责的人外,雇主及船舶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其他人执行以下职责─ (a)导航值班职责; (b)机房值班职责; (c)无线电值班职责; (d)与油船上的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 (e)与在滚装客船上的乘客召集、乘客上船和下船、装货、卸货、稳固货物或关闭船体开口有关的职责。(5)在本条中─ “必需的证书”(requisite certificate)─ (a)就高级船员而言,指根据《资格证明规例》订明的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