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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为每扇门安装一个独立液压系统,而每个动力源须由能开门和关门的一台发动机和泵组成。此外,须设有液压蓄能器,其容量足够在逆静横倾15度时,操作该门至少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该操作系统须能在蓄能器处于泵的切入压力时进行。选择所用的液体时,须考虑到该套装设于运作时可能遇上的温度。须在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设置一个气体压力偏低警报器或其他用以监察液压蓄能器内贮存能量损耗的有效设施。每个原地操作位置,亦须设置贮存能量损耗显示器;或 (iii)为每扇门安装一个独立电力系统和发动机,而每个动力源须由能开门和关门的一个发动机组成。该动力源须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自动由第46(7)(f)条所规定的过渡应急电源供电,并须有足够能量在逆静横倾15度时,操作该门至少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d)就(c)(i)、(ii)及(iii)段所指明的系统而言,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的各个动力系统,须与任何其他动力系统分开,而电力操作或液压动力操作的系统(液压助力器除外)的单项故障亦不得防止任何门以人手操作。 (e)控制手柄须设于舱壁每侧于地板之上至少1.6米的高度,其布置须使通过该门口的人能把住两个手柄使其处于开启位置,而不能意外启动动力关闭机械装置。开门和关门时移动手柄的方向须与门的移动方向一致,并须予以清楚显示。 (f)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水密门的电力设备和组件须位于舱壁甲板之上和危险范围及舱间之外。 (g)必须设于舱壁甲板之下的电力组件的外围包封,须提供免入水的保护。 (h)电力、控制器、显示器和警报器线路均须有防失误保护,从而使一扇门的线路故障不会引致任何其他门的线路故障。任何门的警报器或显示器线路的短路现象或其他失误,不得引致该门不能以动力操作。所作布置须使位于舱壁甲板之下的电力设备即使有水渗入,亦不会导致门开启。 (i)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的动力操作或控制系统的单项电力故障,不得引致关闭的门开启。须持续监察是否有动力供应,监察位置须于电力线路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c)段所规定的每台发动机之处。任何该等动力供应的消失,须启动位于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的声响兼视觉警报器。(9)(a)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须设有一个“主控模式”键,该键设有两种控制模式:“原地控制”模式使门可以原地开启和在使用后原地关闭而不予自动关闭;“关门”模式则将任何开启的门自动关闭。“关门”模式须容许门原地开启,并在原地控制机械装置释放后自动再予关门。在正常情况下,“主控模式”键须处于“原地控制”模式。“关门”模式只可在紧急情况时使用或为测试而使用。 (b)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须设有一幅图,显示每扇门的位置,并须有视觉显示器,显示每道门是开启的或是关闭的。红灯表示门是全开的,绿灯表示门是全关的。如遥距关门,红灯须闪光以显示中间位置。显示器的线路须不倚赖每扇门的控制器线路。 (c)中央操作台须不能遥距开启任何门。(10)(a)在航行期间,所有水密门均须保持关闭,但水密门可按(b)、(c)及(d)段所指明而在航行期间开启。第(12)款所批准而阔度超过1.2米的水密门只可在该款所详述的情况下开启。任何按照本款开启的门,开启后须保持随时可以立刻关闭。 (b)在航行期间,水密门可予开启以容许乘客或船员通过,如因在水密门附近的工作而需要开门则亦可予开启。水密门在乘客或船员通过后,或使到需要开门的工作完成后,须立刻关闭。 (c)某些水密门在航行期间仅在认为有绝对需要时才可保持开启,亦即经决定保持该等门开启,是船舶机械的安全而有效运作所必要的,或是使乘客可以在正常情况下不受限制地出入整个乘客范围所必要的。该项决定只可在经仔细考虑对船舶运作和幸存性的影响后,按照商船公告M1283号而作出。获准因此而保持开启的水密门,须于船舶的稳定性资料册内清楚显示,开启后亦须经常保持随时可以立刻关闭。 (d)在舱壁甲板之下的甲板间的燃料库之间安装的滑动式水密门,可获准在海上航行时开启为煤块平舱。该等门的开启和关闭须记录在航海日志内。(11)(a)如属必要并获处长批准,分间甲板间货舱的水密舱壁可安装建造水准令人满意的水密门。此等门可以是铰链式、滚动式或滑动式门,但不得是遥距控制的。此等门须设于最高处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远离壳板,但在任何情况下,向船外的垂直边缘与壳板的距离(该距离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的水平向船舶中心线直角量度而得)不得少于船舶宽度的五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