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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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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船首或船尾的船舶纵倾;及
  
  (c)从水线至船舶每舷的适当分舱载重线标记之间的垂直距离。(2)按照第(1)款确定的吃水、纵倾和垂直距离,须由船长或该名高级船员(视属何情况而定)记录于正式航海日志内。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9F条开出前稳定性的计算
  
  (1)在属第I、II或II(A)类的船舶装载完毕,并在船舶开始任何航程前,船长须按排计算船舶相对于其龙骨的重心垂直位置(KG)或船舶的横向稳心高度(GM)(视何者对该船舶适合而定)。
  
  (2)凡作出该项计算,须使用货车及其他货物项目的实际重量。对于无须如此秤量的项目,则须使用申报的重量或尽可能准确地估计的重量。
  
  (3)该项计算须使用船上的装载及稳定性电脑,或获批准的岸上装载及稳定性电脑系统作出,或采用该等能取得准确结果的其他方法作出。作出该项计算所采用的方法,须按照商船公告M1413号的规定进行。
  
  (4)船长须将该项计算结果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5)凡采用岸上的装载及稳定性电脑系统作出该项计算,须在船舶开始其航程前将一份该项计算的打印本提交船长。负责该系统的人,有责任确保该等计算实质上正确。
  
  (6)在作出该项计算后至少一个公历月内,该项计算的完整纪录或其副本一份须保留于船舶上,并须在该段期间内随时可供查阅。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9G条许可的稳定性标准须予记录
  
  在属第I、II或II(A)类的船舶开始任何航程前,船长须安排将最大许可KG或最小许可GM(视何者对该船舶适合而定)予以决定和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9H条开出前的装载情况须令人满意
  
  在属第I、II或II(A)类的船舶开始任何航程前,船长须确保按照第9E(2)及9F(4)条记录的该船舶装载情况,是按照第9G条决定的许可稳定性标准以内的装载情况,并符合稳定性资料册所订明的一切有关规定。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9I条吃水标记及自动吃水计系统
  
  (1)每艘属第II类的船舶须设置符合商船公告M1413号的规定的可靠自动吃水计系统。
  
  (2)(a)每艘属第I或II(A)类的船舶如从事的服务只有短期间留在港口,或于天黑期间照明不足,或包括使用暴露于恶劣天气下的泊位,则须设置第(1)款所订明的可靠自动吃水计系统。
  
  (b)每艘属第I或II(A)类的其他船舶,须设置上述的自动吃水计系统,除非吃水标记位于容易辨读的位置。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10条完整稳定性
  
  (1)每艘船舶,在一切颇有可能的装载情况下,经就液舱的自由液面影响作适当修正后,须符合以下稳定性准则─
  
  (a)复原力臂曲线(GZ曲线)下的面积不得小于以下者─
  
  (i)至30度角止,为0.055米弧度;
  
  (ii)至40度角止或至船体、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开口(不能关闭成风雨密者)的下缘被浸没时的角度(如该角度较小)止,为0.090米弧度;
  
  (iii)在横倾角介乎30度与40度或第(ii)节所提述的较小角度时,为0.030米弧度;(b)横倾角等于或大于30度时,复原力臂(GZ)须至少为0.20米;
  
  (c)最大的复原力臂(GZ)须于不小于30度的横倾角出现,但处长可顾及个别船舶的设计而准许将此角度减至25度;
  
  (d)初横向稳心高度不得小于0.15米。(2)凡由于个别船舶的特定设计和操作情况而不可能符合上述准则,处长可准许应用他信纳稳定性标准至少与第(1)款所指明者同样有效的替代准则。
  
  第369AM章 第11条(废除)
  
  (由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69AM章 第11A条损毁状况下的稳定性
  
  (1)本条适用于本规例所适用的所有客船,但1990年后建造的船舶除外。
  
  (2)(a)除第10条的规定外,每艘船舶须建造至能在所有航行状况下提供足够的完整稳定性,使船舶能抵受任何其中一个按照第6条的条文分间的主舱室的浸水。规定的完整稳定性的足够程度,须按照附表3第1及2部计算。如其中两个毗邻主舱室由根据附表1第6(3)(a)段的条件作阶梯形的舱壁分隔,则完整稳定性须足以抵受该两个毗邻主舱室的浸水。
  
  (b)凡根据附表1第4或9段的规定,任何该等船舶的分舱因数为0.50或以下但超过0.33,完整稳定性须足以抵受任何两个毗邻主舱室的浸水。
  
  (c)凡根据附表1第4段的规定,任何该等船舶的分舱因数为0.33或以下,完整稳定性须足以抵受任何三个毗邻主舱室的浸水。(3)就本条而言,每艘该等船舶的完整稳定性的足够程度,须按照附表3第1及2部的条文决定。
  
  (4)(a)每艘船舶须建造至在船舶于损毁状况时,能够使不对称浸水保持在与有效布置相符的最低程度。如在任何该等船舶上已设置横贯浸水附件,则该等附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是自动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凡横贯浸水附件设有控制器,该等控制器须能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该等附件连同其控制器以及均衡前的最大横倾须不会危害船舶安全。横贯浸水附件须能在15分钟内将横倾减低至足以符合附表3第2部第2(2)(c)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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