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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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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该等门须在航程开展前关闭,并须在航行期间保持关闭;在港口开启该等门的时间和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关闭该等门的时间,均须记入航海日志。如任何该等门在航行期间是可以到达的,则须安装防止未获授权而开启该门的装置。如建议安装此等门,其数目及布置须经处长批准。(12)可移式板门不准用于舱壁上,但在机舱内则除外。此等板门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必须安装在位,在航行期间不得拆除,但在有紧急需要时由船长酌情决定者则除外。拆除和重置任何该等可移式板门的时间须记录在航海日志,重置时并须采取所需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接缝水密。处长可批准在每个主横向舱壁安装不多于一扇以动力操作的而较第(8)(a)(ii)款所指明者为大的滑动式水密门,以代替此等可移式板门,但此等水密门须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关闭,并在航行期间保持关闭,但在有紧急需要时由船长酌情决定者则除外。此等门无须符合第(8)(a)(iv)款有关在90秒内以手动装置完全关闭的规定。无论船舶是在海上航行或是在港口,开启和关闭此等门的时间,均须记录在航海日志。
  
  (13)(a)作船员舱至锅炉舱的通路用、作敷设管道用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的围壁通道或隧道,如穿越主横向水密舱壁,则该围壁通道或隧道须水密。每条该等围壁通道或隧道如在船舶于海上航行时用作通路,则该围壁通道或隧道至少一端的出入通路,须经一条水密部分延伸高至足以让人从限界线之上通过的围壁通道。前述围壁通道或隧道的另一端的出入通路则可经一扇水密门,水密门种类按其在船舶的位置所需而定。该等围壁通道或隧道不得延伸至穿过防撞舱壁之后的第一个分舱舱壁。
  
  (b)凡建议装设穿过主横向水密舱壁的隧道,须获得处长批准。
  
  (c)凡连接冷藏货物的围壁通道及通风槽或动力通风槽穿越多于一个水密舱壁,该等开口的关闭设施须以动力操作,并须能从位于舱壁甲板之上的中央位置关闭。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16条滑动式水密门的操作设施
  
  (1)(a)本条适用于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香港客船,但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除外。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b)在每艘属第I、II及II(A)类的船舶上,所有滑动式水密门,除按照第14(4)条而安装的滑动式水密门外,均须以动力操作,并须能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同时予以关闭。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2)(a)如任何滑动式水密门按本规例规定须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以动力操作,则该动力系统的布置须使该门亦能在门的位置以动力操作。该布置须使该门在被人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关闭后,如再被人在该门的位置开启,则会自动关闭,并且能在该门的位置使该门保持关闭,即使试图从该单一位置将门开启亦然。控制该动力系统的手柄须设置于该门所在的舱壁两边,并须经布置使任何通过该门口的人能同时把住两个手柄使其处于开启位置,而不能意外启动关闭机械装置。
  
  (b)水密门须能尽速关闭,但关闭速度不得快至对通过开口的人构成危险,但亦不得超逾第(3)(a)款内的最长关闭时间。(3)(a)在每艘属第I、II及II(A)类的船舶上,须有至少两个独立动力源,以开启和关闭本规例规定须以动力操作的所有滑动式水密门,而每个动力源须足以同时操作船舶上的所有该等门。有关动力须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控制,而该位置须设置适合的显示器,以查核该两个动力源是否每个均能满意地提供所需的服务。该等水密门须能在不多于60秒内从航行驾驶台同时予以关闭。
  
  (b)凡动力源为液压式,须有两个泵,每个泵均能在不多于60秒内同时关闭所有水密门。此外,须为整套装设备有液压蓄能器,其容量足以操作所有该等门至少三次,即从开启至关闭位置,又从关闭至开启位置,再从开启至关闭位置。所用液体须是在船舶航行期间所可能遇到的任何温度下均不会冻结的液体。(4)水密门控制装置,包括液压管道及电缆,须保持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安装水密门的舱壁,以尽量减少该等装置在船舶遭损毁时受牵连的可能性。水密门及其控制装置的位置,须使船舶遭附表3第1(3)(b)段所述范围的损毁时,船舶损毁部分以外的水密门的操作不致受损。
  
  (5)每扇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均须设置用曲柄全周旋转动作或其他同样确保安全的动作操作的有效手动装置,而且须能在该门本身的每边以及舱壁甲板之上的一个可接触的位置操作。
  
  (6)(a)在船只正浮时,以手动装置完全关闭任何门所需的时间,不得超逾9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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