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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39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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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

[接上页]

  (b)如在为附表3所提述的计算而假设的浸水情况下,限界线可能被淹没,则船舶须建造至使船长能确保─
  
  (i)在上述的浸水的任何阶段,最大横倾角不会达到危害船舶安全的角度;及
  
  (ii)在浸水的最后阶段,限界线不得被淹没。(5)本部规定须予分舱的每艘船舶的船东,须在船舶上提供一份载有下列资料的文件,以供船长使用─
  
  (a)船舶上所设置的任何横贯浸水附件的使用资料;
  
  (b)在航行状况下维持足够完整稳定性以使该船舶能抵受附表3第1部所提述程度的损毁所需的资料;及
  
  (c)横倾计算所根据的稳定性状况的资料,连同一项警告,说明船舶如在较为不利的状况下遭损毁,可能导致过度横倾。此附加资料须包括在稳定性资料册内。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11B条1990年后建造的船舶在损毁状况下的稳定性
  
  (1)本条只适用于在1990年后建造的船舶。
  
  (2)(a)除第10条的规定外,每艘船舶须建造至能在所有航行状况下提供足够的完整稳定性,使船舶能抵受任何其中一个按照第6条的条文分间的主舱室的浸水。规定的完整稳定性的足够程度,须按照附表3第1及3部计算。如其中两个毗邻主舱室由根据附表1第6(3)(a)段的条件作阶梯形的舱壁分隔,则完整稳定性须足以抵受该两个毗邻主舱室的浸水。
  
  (b)凡根据并受限于附表1第4或9段的条文的规定,任何该等船舶的分舱因数为0.50或以下但超过0.33,完整稳定性须足以抵受任何两个毗邻主舱室的浸水。
  
  (c)凡根据附表1第4段的规定,任何该等船舶的分舱因数为0.33或以下,完整稳定性须足以抵受任何三个毗邻主舱室的浸水。(3)就本条而言,每艘该等船舶的完整稳定性的足够程度,须按照附表3第1及3部的条文决定。
  
  (4)(a)每艘船舶须建造至在船舶于损毁状况时,能够使不对称浸水保持在与有效布置相符的最低程度。如在任何该等船舶上已设置横贯浸水附件,则该等附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是自动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凡横贯浸水附件设有控制器,该等控制器须能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该等附件连同其控制器须不会危害船舶安全。在浸水后但均衡前的最大横倾角不得超逾15度。横贯浸水附件须能在15分钟内将横倾减低至足以符合附表3第3部第3(2)段的规定。
  
  (b)如在为附表3所提述的计算而假设的浸水情况下,限界线可能被淹没,则船舶须建造至使船长能确保─
  
  (i)在上述的浸水的任何阶段,最大横倾角不会达到危害船舶安全的角度,但亦不得超逾附表3第3部第3(2)段所界定的最大横倾角;
  
  (ii)在浸水的最后阶段,限界线不得被淹没。(5)本部规定须予分舱的每艘船舶的船东,须在船舶上提供一份载有下列资料的文件,以供船长使用─
  
  (a)船舶上所设置的任何横贯浸水附件的使用资料;
  
  (b)在航行状况下维持足够完整稳定性以使该船舶能抵受附表3第1部所提述程度的损毁所需的资料;及
  
  (c)横倾计算所根据的稳定性状况的资料,连同一项警告,说明船舶如在较为不利的状况下遭损毁,可能导致过度横倾。此附加资料须包括在稳定性资料册内。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12条加压载
  
  将油类燃料及水压载分隔的布置,须按照《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附录I K1页)第24条作出。
  
  第369AM章 第13条水密舱壁等的建造
  
  (1)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每一船舶部分,须按照附表4内对其适用的该等规定建造。
  
  (2)所有构成船舶结构的一部分并用以贮存油类燃料或其他液体的液舱,包括双层底舱、尖舱、沉淀柜及燃料库,其设计及建造须足以作该用途。
  
  第369AM章 第14条水密舱壁等的开口
  
  (1)(a)本条适用于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香港客船,但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除外。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b)在每艘属第I、II及II(A)类的船舶上,水密舱壁的开口数目,须减至与该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小数目;此等开口并须设有令处长满意的关闭设施。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2)在任何该等船舶上,双层底之上的每条穿过上述舱壁的隧道(如有的话),不论是作船员舱至机舱的通路用,作敷设管道用或作任何其他用途,均须水密。如该隧道可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用作通路,则该隧道至少一端的出入通路须经一条水密部分延伸高至足以让人从限界线之上通过的围壁通道。隧道另一端的出入通路须经一扇水密门。任何隧道不得延伸至穿过防撞舱壁后面的第一个分舱舱壁。
  
  (3)在设有主要及辅助推进机械(包括供推进所需的锅炉)的舱间,以及所有永久燃料库内,除通往轴隧的门口外,在每一主横向舱壁不得设有多于一个门口。凡装有两条或多于两条轴,各轴隧须以互通的通道连接。凡装有一条或两条轴,机舱与轴隧舱之间只可有一个门口;凡有多于两条轴,则只可有两个门口。所有该等门口须位于使其门槛处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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