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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每扇滑动式水密门均须安装以黄铜或相类物料制造的摩擦面,摩擦面可安装在门上或门框上,而其宽度如小于一寸,则须安装于凹折内。 (3)如使用螺旋齿轮操作上述的门,则螺旋须配上能抵抗腐蚀的适合金属造成的螺母。 (4)每扇竖向滑动式水密门的门框,其底部不得有污垢可能存留在内的门槽。该等门框的底部如属骨架形,则其布置须使污垢不能存留其内。每扇该等门的底边须削尖或斜切。 (5)每扇以动力操作的竖向滑动式水密门,其设计和安装须使该门在动力供应中断时不会有堕下的危险。 (6)每扇横向滑动式水密门,其装设须能防止该门在船舶横摇时移动,如有需要,须为此而设置夹具或其他适当器件。在该门须关上时,该器件不得阻碍关门。 (7)每扇水密门的门框须妥为安装在该门所在的舱壁上,门框与舱壁之间的接合物料,须属不会变坏或因受热而损坏的种类。 (8)每扇属煤舱门的水密门,须设置滤网或其他器件,以防止煤块阻碍其关闭。 第369AL章 第19条限界线之下的壳板的开口 (1)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限界线之下的船壳的舷窗、泄水孔、生水排放口及其他开口的数目,须是处长认为与该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小数目。 (2)限界线之下的每个该等开口的关闭布置,须与开口拟作的用途相符,并须能确保其水密性。 舷窗 (3)(a)在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限界线之下的能开启的舷窗数目,须是处长认为与船舶的正常操作要求相容的最小数目。 (b)在每艘标记上夏季载重线且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任何在甲板间安装的舷窗,其窗槛不得低于与船舷干舷甲板平行而绘划的线,而该线的较低点高于夏季载重水线的距离为─ (i)船舶宽度的2.5%;或 (ii)500毫米, 以较大者为准。 在该等船舶的甲板间的每一舷窗,须为不开启式,或为开启式而安装获处长批准的锁紧布置。(c)在并无标记上夏季载重线且属第II(A)类的船舶的甲板间上,任何舷窗的窗槛如在与船舷舱壁甲板平行而绘划的线之下,而该线的最低点高于最深分舱载重水线的距离为船舶宽度的2.5%,则在该等甲板间的每一舷窗须为不开启式。在该等船舶的甲板间上的所有舷窗的窗槛如在前述的线之上,则在该甲板间的每一舷窗须为不开启式,或为开启式而安装获批准的锁紧布置。不得安装窗槛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下的舷窗。 (d)并无条文。 (e)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限界线之下的每一舷窗,须安装永久附连的有效铰链式舷窗盖,以能容易而有效地将其关闭和稳固至水密。 (f)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任何拨作仅供运载货物或煤块的舱间,不得在限界线之下安装舷窗。在拨作供运载货物或乘客的舱间,如在限界线之下安装舷窗,则该等舷窗及其舷窗盖须安装获批准的锁紧布置。(4)在本部适用的任何船舶上,不得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安装自动通风舷窗。 进水口及排放口 (5)(a)在每艘船舶上,每个穿过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的进水口及排放口均须安装有效和易于接触的设施,以防止船舶意外入水。任何喉管如安装于进水口或排放口内的船壳阀向船外之处或安装于任何其他位置,而在一旦失火时因该等喉管变坏而会引起浸水危险者,则该等喉管不得使用铅或其他对热力敏感的物料。 (b)每个在限界线之下从任何舱间穿过船壳的排放口(并非与机械连接的排放口),须设置下列其中一项设备─ (i)一个安装在船壳的自动止回阀,而该阀具有从舱壁甲板之上一个或多于一个位置操作的可靠的关闭设施,或就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船舶而言,该阀具有从干舷甲板之上的一个或多于一个位置操作的可靠关闭设施(以较高者为准)。在航行状况下,该等位置须时刻易于接触;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关闭设施均须设置显示器,以显示该阀是开启的或是关闭的;或 (ii)在标记上夏季载重线而由夏季载重线至排放管的船内末端止的垂直距离超逾.01L(当中L指《商船(安全)(载重线)(船舶长度)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所界定的船舶长度)的任何船舶上和在没有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任何船舶上,设置2个不具可靠关闭设施的自动止回阀;其中一个阀须位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船壳之处,并牢固地与船壳连接,而船内的阀则须位于最深载重水线之上,其位置须使该阀在航行状况下时刻易于接触,以供查验。(c)在每艘本规例适用并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船舶上,每个穿过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的排放口,如其起端是在限界线之上干舷甲板之下的舱间,或在任何围封上层建筑内,或在干舷甲板上的任何装有风雨密门的甲板室内,而该排放口并非与机械连接,则须安装下列其中一项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