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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符合(b)(i)段的规定而安装的一个自动止回阀;或 (ii)符合(b)(ii)段的规定而安装的2个自动止回阀;或 (iii)在由夏季载重水线至排放管的船内末端止的垂直距离超逾.02L(当中L指《商船(安全)(载重线)(船舶长度)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所界定的船舶长度)的任何船舶上,安装一个不具可靠关闭设施的自动止回阀。该阀须位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船壳之处,并牢固地与船壳连接。(d)在每艘本规例适用并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船舶上,每个泄水孔及排放口,如其所起源的水平高于(c)段所述者,并在以下其中一个位置贯穿船壳─ (i)干舷甲板之下多于450毫米的位置;或 (ii)夏季载重水线之上小于600毫米的位置, 则须设有自动止回阀,该阀须位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船壳之处,并牢固地与船壳连接: 但本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a)如泄水孔或排放管已按照(b)(i)及(ii)或(c)(i)、(ii)及(iii)段的条文安装防止水流向船内的设施;或 (bb)在泄水孔管道或排放管有充分厚度的其他情况。(e)在每艘船舶上,所有附连于进水口或排放口的旋塞及阀(与机械连接的进水口或排放口除外),如属安装在限界线之下的旋塞或阀,而其故障可能引致浸水危险,则须以钢、青铜或其他相等物料制造。 (f)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与主要或辅助机械连接的进水口及排放口,须在喉管与船壳之间或在喉管与附连于船壳的一个箱子之间安装旋塞或阀。该等旋塞及阀的控制器或任何吸水系统的控制器,须在航行状况下时刻易于接触,并须安装显示器,以显示旋塞或阀是开启的或是关闭的。所有附连于该等进水口或排放口的该等旋塞或阀,以及其向船外的所有附件,须以钢、青铜或其他相等物料制造。如以钢制造,则该等旋塞及阀须有防腐蚀保护。 (g)排放管如穿过任何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则不得在船外开口与甲板、水厕或其他相类装置的接头之间成直线安装,而须以坚固金属(铸铁或铅除外)弯管或肘管布置。 (h)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所有穿过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的排放管以及其相连的阀须受保护以防损坏。 (i)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将旋塞、阀、排放管及其他相类设备与在限界线之下的壳板连接的所有螺栓,其螺栓头须在船壳之外,并须是理头式或半圆头式的。 (j)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须设置有效设施,为限界线之下的所有水密甲板作排出,而任何排出管须安装阀或作其他布置,以避免水由一个损毁舱室流向一个无损毁舱室的危险。 (k)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每个出灰槽、垃圾槽及其他相类的槽的船内开口,须安装有效的水密盖子,而如该开口位于限界线之下,则亦须在槽内安装一个自动止回阀,安装位置须在船舶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上而易于接触之处。该阀须为水平平衡式,并须通常保持关闭,且于原地须设置设施以确保其处于关闭位置。本段的规定不适用于船内开口位于锅炉舱内和最深分舱载重线之下的喷灰器及排灰器。该等喷灰器及排灰器须安装防止船舶入水的设施。 (l)(i)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每个在限界线之下的船壳上安装的舷门、装货门或装煤门,须设置一扇或多于一扇门,其安装及设计须确保做到与围绕的船壳相称的水密性及结构完整性。 (ii)在每艘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船舶上,任何位于干舷甲板之下的该等舷门、装货门或装煤门,除非获处长另予批准,否则其位置不得使门或开口的下缘低于与船舷干舷甲板平行绘划并以最高载重线上缘作为最低点的一条线。任何船舶如没有标记上夏季载重线,则门或开口的下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下。 第369AL章 第20条限界线之上的船舷开口及其他开口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限界线之上的船壳上的舷窗、窗口、舷门、装货门、装燃料门及其他开口,以及其关闭设施,须在顾及它们安装所在的舱间、它们与最深分舱载重水线相对的位置以及船舶预定的服务下,具有效设计及建造并具足够强度。 (2)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须为舱壁甲板之上的第一层甲板之下的舱间的所有舷窗,以及在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船舶上的围封上层建筑的所有舷窗,设置能容易关闭并稳固至水密的有效铰链式舷窗盖。 (3)在每艘本规例适用并标记上夏季载重线的船舶上,任何穿过限界线之上的船壳的排放口,如其起端在干舷甲板之下的舱间,或在任何围封上层建筑内,或在干舷甲板上的任何已安装风雨密门的甲板室内,则每个该等排放口须符合第19(5)(b)(i)、(ii)或(c)(iii)条的规定而安装防止水流向船内的有效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