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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设有主要及辅助推进机械(包括供推进所需的锅炉)的舱间,以及所有永久燃料库内,除通往燃料库及轴隧的门口外,每一主横向舱壁不得设有多于一个门口。凡装有2条或多于2条轴,各轴隧须以互通的通道连接。凡装有一条或2条轴,机舱与轴隧舱之间只可有一个门口;凡有多于2条轴,则只可有2个门口。所有该等门口须位于使其门槛处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高的位置。 (5)门口、人孔及出入口不得设于任何该等船舶的限界线之下的防撞舱壁,亦不得设于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并将某货舱与另一货舱分间或与永久或备用燃料库分隔的任何其他舱壁: 但如处长信纳下列各项,则他可准许任何该等船舶在分间2个甲板间货舱的舱壁设有门口─ (a)该等门口是船舶正常运作所需的; (b)在该船舶上该等门口的数目,是与该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小数目,而该等门口设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的最高水平处;及 (c)该等门口的向船外垂直边缘位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与船舶壳板距离最远的位置,而该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船舶宽度的五分之一,该距离是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的水平向船舶中心线直角量度而得的。(6)在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在设有机械的舱间外面而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舱壁,不得被只能藉可移式栓接板关闭的开口钻穿。 (7)并无条文。 (8)(a)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 (i)不构成喉管系统一部分的阀及旋塞,不得安装于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舱壁; (ii)任何该等舱壁如被喉管、泄水孔、电缆或其他相类附件钻穿,则须作出安排,以确保该舱壁的水密程度不会因此受损; (iii)贯穿水密分舱舱壁的系统,如在一旦失火时因变坏而会使该等舱壁的水密完整性受损,则不得采用铅或其他对热力敏感的物料,除非已采取措施防止上述变坏的可能性出现。 (b)任何该等船舶的防撞舱壁,不得在限界线之下被多于一条喉管钻穿: 但如在任何该等船舶上的首尖舱已被分间盛载2种不同的液体,则防撞舱壁可在限界线之下被不多于2条喉管钻穿。钻穿任何该等船舶的防撞舱壁的喉管,须安装一个能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的旋压阀,其阀体则稳固在防撞舱壁的前方。 第369AL章 第15条水密舱壁等的开口的关闭设施 (1)在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均须设置有效的设施,以关闭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舱壁及其他结构上的所有开口,并使该等开口水密。 (2)每扇安装在任何该等开口的门,须为滑动式水密门: 但在任何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铰链式水密门可安装于下列位置─ (200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a)在甲板之上的客舱、船员舱及工作舱,而该等甲板底部的最低点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上至少2.13米;及 (b)在任何分间2个甲板间货舱但又不属防撞舱壁的舱壁上。(3)滑动式水密门可为横动或竖动式,并须是─ (a)只能以人手操作的;或 (b)以动力操作的,如本规例有规定则亦兼可以人手操作的。(4)按照第(2)(a)款安装的铰链式水密门,须安装从安装该门的舱壁的两侧都可以操作的搭扣或相类快速关闭器。 (5)凡滑动式水密门于第(2)(b)款所提述的位置安装,该等门不得安装遥控器,而每扇安装于该位置并在船舶于海上航行时可到达的水密门,均须安装有效的锁紧布置。 (6)每扇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门,须能以螺栓以外的方法稳固,并能以重力作用以外的方法关闭。 (7)在每艘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在永久及备用燃料库之间的舱壁上安装的水密门(第14(4)条所提述的门除外),须随时可到达。 第369AL章 第16条滑动式水密门的操作设施 (1)在任何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上,任何安装在舱壁上的滑动式水密门所在的位置如需要在该船舶于海上航行时开启,而其门槛是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下的,则下列条文适用─ (200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a)凡该等门的数目(轴隧入口处的门不计)超逾5扇,所有该等门以及位于通往轴隧、通风导管、压力通风导管或相类导管的入口处的门,均须以动力操作,并须能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同时予以关闭; (b)凡该等门的数目(轴隧入口处的门不计)大于1扇但不超逾5扇─ (i)如船舶在舱壁甲板以下并无客舱,则所有该等门均可以是人手操作的; (ii)如船舶在舱壁甲板以下有客舱,则所有该等门以及位于通往轴隧、通风导管、压力通风导管或相类导管的入口处的门,均须以动力操作,并须能从航行驾驶台上的单一位置同时予以关闭;(c)在任何只有2扇上述的门的船舶上,而该等门通往或位于设有机械的舱间内,处长可准许该等门只须以人手操作。(2)门槛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之上而在第15(2)(a)条所指明的界线之下的水密门,须是滑动门且可以是人手操作的,但第(3)款适用的船只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