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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41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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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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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照第(3)及(4)款的规定进行任何倾斜或空载重量检验,并据此而决定船舶稳定性元素后,如处长有所规定,则船长须获船东提供经修订的稳定性资料。如此获提供的资料,须呈交处长批准,并连同该资料的副本一份供处长保留,且须收纳处长就任何个别个案而规定的增补及修订。
  
  (7)凡对船舶作出任何改动以致对提供给船长的稳定性资料有重大影响,即须提供经修订的稳定性资料。如处长有所规定,则船舶须再予倾斜。
  
  (8)依据第(2)、(5)、(6)及(7)款提供的稳定性资料,须以簿册(“稳定性资料册”)形式提交,该簿册须时刻存放在船舶上并由船长保管。该资料须包括就附表2所指明的事项而适合该船舶的详情,并须采用该附表所列明的格式。
  
  (9)每艘船舶的船首与船尾均须清楚标记其吃水的刻度。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B条装载和稳定性评估
  
  详列交互参照:
  
  9C,9D,9E,9F,9G,9H,9I
  
  第9C至9I条适用于属第I类、第II类及第II(A)类的香港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9C,9D,9E,9F,9G,9H,9I条 *〉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C条装载时的稳定性资料
  
  (1)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的船东,须确保船长获提供与该船舶在装卸过程中的稳定性有关的资料。此等资料须包括在船舶的稳定性资料册内。
  
  (2)凡对船舶作出任何改动或船舶出现任何改变,以致对按照第(1)款提供给船长的资料有重大影响,须提供经修订的资料。
  
  (3)依据第(1)及(2)款提供的资料,须时刻存放在船舶上并由船长保管。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D条装卸时的稳定性与干舷
  
  船长须使用按照第9C条提供的资料,而在有需要时,须作出计算或安排作出计算,以确保装卸过程安全地进行;船长尤须确保─
  
  (a)船舶具足够的稳定性;及
  
  (b)在通往船体或围封上层建筑的任何一扇门之处的干舷,均足以防止水进入。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E条开出前对吃水、纵倾及干舷的记录
  
  (1)船舶装载完毕,并在其开始任何航程前,船长或船长为此而委任的高级船员须确定─
  
  (a)在船首及在船尾的船舶吃水;
  
  (b)船首或船尾的船舶纵倾;及
  
  (c)从水线至船舶每舷的适当分舱载重线标记之间的垂直距离。(2)按照第(1)款确定的吃水、纵倾和垂直距离,须由船长或该名高级船员(视属何情况而定)记录于正式航海日志内。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F条开出前稳定性的计算
  
  (1)在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装载完毕,并在船舶开始任何航程前,船长须安排计算船舶相对于其龙骨的重心垂直位置(KG)或船舶的横向稳心高度(GM)(视何者对该船舶适合而定)。
  
  (2)凡作出该项计算,须使用货车及其他货物项目的实际重量。对于无须如此秤量的项目,则须使用申报的重量或尽可能准确地估计的重量。
  
  (3)该项计算须使用船上的装载及稳定性电脑,或获批准的岸上装载及稳定性电脑系统作出,或采用该等能取得准确结果的其他方法作出。作出该项计算所采用的方法,须按照商船公告M1413号的规定进行。
  
  (4)船长须将该项计算结果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5)凡采用岸上装载及稳定性电脑系统作出该项计算,须在船舶开始其航程前将一份该项计算的打印本提交船长。负责该系统的人,有责任确保该等计算实质上正确。
  
  (6)在作出该项计算后至少一个公历月内,该项计算的完整纪录或其副本一份须保留于船舶上,并须在该段期间内随时可供查阅。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G条许可稳定性标准须予记录
  
  在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开始任何航程前,船长须安排将最大许可KG或最小许可GM(视何者对该船舶适合而定)予以决定和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H条开出前的装载情况须令人满意
  
  在属第I类、第I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开始任何航程前,船长须确保按照第9E(2)及9F(4)条记录的该船舶装载情况,是按照第9G条决定的许可稳定性标准以内的装载情况,并符合稳定性资料册所订明的一切有关规定。
  
  (199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369AL章 第9I条吃水标记及自动吃水计系统
  
  (1)每艘属第II类的船舶须设置符合商船公告M1413号规定的可靠自动吃水计系统。
  
  (2)(a)每艘属第I类或第II(A)类的船舶如从事的服务只有短期间留在港口,或于天黑期间照明不足,或包括使用暴露于恶劣天气下的泊位,则须设置第(1)款所订明的可靠自动吃水计系统。
  
  (b)每艘属第I类或第II(A)类的其他船舶,须设置上述的自动吃水计系统,除非吃水标记位于容易辨读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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