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接上页]

  第369AL章 第21条露天甲板
  
  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舱壁甲板或舱壁甲板之上的甲板须是风雨密的。外露的风雨密甲板的所有开口须有高度和强度均属足够的围板,并须设置有效而迅速的关闭设施,以使其风雨密。舷墙排放口、露天栏杆及泄水孔须按需要而安装,以在所有天气情况下迅速排清露天甲板上的水。
  
  第369AL章 第22条限界线之上的局部分舱
  
  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须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于在有需要之处限制水在舱壁甲板之上进入与流布,该等措施可包括设局部舱壁或桁材。该等局部水密舱壁及桁材如安装于舱壁甲板,而位置在主分舱舱壁之上或其紧邻范围内,则须与船壳及舱壁甲板水密连接,以于船舶在损毁状况下横倾时限制水沿甲板流过。该等局部水密舱壁与其下方的舱壁如并非重合,则须使两者之间的舱壁甲板有效地水密。
  
  第369AL章 第23条分舱载重线
  
  (1)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其船舯的船舷须标记上处长为该船舶所勘定的分舱载重线。对于本条例第IV部适用的任何船舶,其标记须以阔度为25毫米、长度为230毫米的水平线组成,对于其他船舶,其标记的水平线长度则为305毫米。如底色为深色,则标记须用白色或黄色油漆髹上;如底色为浅色,则标记须用黑色油漆髹上;如船舶两舷以金属造成,则须将标记浅刻、点刻或以焊珠显示;又如船舶两舷以木造成,则须将标记刻于木船外板,深度不得小于3毫米;如船舶两舷以其他物料造成,而上述标记方法不能有效地应用于该物料,则须以粘合或其他有效方法将标记永久紧附于船舶两舷。
  
  (2)分舱载重线须以字母C作识别,而在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上,则须附以顺序数字,自最深分舱载重线标记为C1开始。在属第II(A)类的船舶上─
  
  (a)如只有一条分舱载重线,则须以字母C作识别;
  
  (b)如有多于一条分舱载重线,则分舱载重线须以字母C并附以顺序字母作识别,自最深分舱载重线标记为CA开始。在各种情况下,作识别用的字母及数字,须按照与有关的载重线相同的方式,于船舶两舷以油漆髹上,并以浅刻、点刻或以焊珠显示,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标记。
  
  (3)本部适用的船舶,如经勘定干舷,并根据本条例第IV部须标记上载重线,则须按以下方式标记─
  
  (a)如最低的普通载重线,于船舷处高于最深分舱载重线,则后者即构成同一标记的一部分,而网格的垂直线须按需要向下延伸至最低分舱载重线。分舱载重线(一条或多于一条)须出现在垂直线后面;
  
  (b)如最深分舱载重线与淡水线重合或接近重合,则分舱标记C1可显示在网格前面;
  
  (c)如勘定有“全季候”干舷,而最深分舱载重线与载重线标记的相交水平线重合,则须标记上一条垂直线,由淡水载重线向下延伸至在该垂直线后面标记为C1的分舱载重线。
  
  第369AL章 第24条展示损毁控制图
  
  在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为供掌管船舶的高级船员参考,须永久展示图则,清楚显示各甲板及船舱的水密舱室的边界、该等舱室内的开口、该等开口的关闭设施、控制器的位置,以及用以校正浸水引致的任何横倾的布置。此外,船东须提供载有上述资料的小册子以供船舶的高级船员使用。
  
  第369AL章 第25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AL章 第26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AL章 第27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AL章 第28条第III部的适用范围
  
  第III部
  
  舱底泵抽布置
  
  本部适用于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客船。
  
  第369AL章 第29条一般规定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有效的泵抽装置,于船舶遇事后实际上相当可能出现的一切情况下,不论船舶是否维持正浮,能泵抽和排出船舶上任何水密舱室内的物质,但永久拨作运载淡水、水压载或油类,并已设置其他有效的泵抽或排出设施的舱间除外。如有需要,须为上述目的而设置翼型吸口。须设置有效布置,使任何水密舱室内的水可流往吸入管。须设置有效设施,以排出该等船舶内所有隔热舱及隔热甲板间内的水:
  
  但处长如信纳下列事项,则可容许在个别舱室内不作排出安排─
  
  (a)在顾及按照附表3所列状况而作出的计算下,船舶的安全不会因此而受损;及
  
  (b)在其他方面并不适宜作排出安排。
  
  第369AL章 第30条舱底泵的数目及种类:第I类及第II类的船舶
  
  (1)每艘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须按照下表设置与舱底总喉管连接的动力泵─
  
  表
  
  衡准数
  
  小于30
  
  30及以上
  
  主引擎泵(可由一独立动力泵取代)
  
  1
  
  1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