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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369AL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接上页]

  独立动力泵
  
  2
  
  3(2)该等泵须按下列规定布置─
  
  (a)其中一个泵须为有效的可潜式应急泵,其动力源及所需控制器须位于船舶的舱壁甲板之上。该泵及其动力源不得装设于防撞舱壁之前,亦不得装设于距离船舷少于船舶宽度的五分之一的位置;该距离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的水平,向船舶中心线直角量度而得的;或
  
  (b)船舶上的动力泵及其动力源在船舶整个长度的布置,须使在船舶需要抵受的任何浸水情况下,至少有一个该等泵在没有损毁的水密舱室内可供使用。
  
  第369AL章 第31条舱底泵的数目及种类:第II(A)类的船舶
  
  (1)每艘属第II(A)类的船舶须按照下表设置舱底泵─
  
  表
  
  船舶长度
  
  (以米为单位)
  
  泵的数目
  
  主引擎泵*
  
  独立动力泵
  
  手动泵+
  
  15以下
  
  1
  
  ─
  
  每一水密舱室一个杠杆式泵,或一个曲柄式泵。
  
  15至30.5以下
  
  1
  
  1
  
  每一水密舱室一个杠杆式泵,或一个曲柄式泵。
  
  30.5至76以下
  
  1
  
  1
  
  一个曲柄式泵。
  
  76及以上
  
  1
  
  2
  
  ─
  
  *主引擎泵可由一独立动力泵取代。
  
  +本栏指明的手动泵可由一独立动力泵取代。(2)第30(2)条适用于每艘长度为76米或以上的该等船舶及每艘长度为76米以下而以独立动力泵取代手动泵的该等船舶,一如该条适用于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
  
  第369AL章 第32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AL章 第33条对舱底泵及舱底吸管的规定
  
  (1)凡属切实可行,在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上所安装的动力舱底泵,须置于不同的水密舱室内,其布置或位置须使其不易因同一损毁而浸水;又如船舶的引擎及锅炉是在2个或多于2个水密舱室内,则该处备有的舱底泵须尽可能分布于该等舱室内。
  
  (2)符合本规例而设置于该等船舶上的每个舱底泵,须为自动起动,除非已设置有效的起动设施。每个该等泵,无论以人手或以动力操作,须布置成能够将水从第29条规定须作排出的任何舱间抽出,但杠杆式手动泵和仅为尖舱舱室而设置的泵除外。
  
  (3)在该等船舶上的每个独立动力舱底泵,须能以不小于每分钟122米的水速将水泵经船舶的舱底总喉管,而舱底总喉管的直径则为第35(1)条所决定者。每个该等独立动力舱底泵须有一条引自其所在舱间的直接吸管,但任何一个舱间内不须有多于2条直接吸管。每条该等吸管的直径不得小于船舶舱底总喉管的直径。船舶机舱内的直接吸管,须布置成可从机舱两边经直接吸管将水泵抽往独立动力舱底泵。
  
  (4)在每艘属烧煤船舶的该等船舶上,锅炉舱内须设置吸入软管,其长度足以由船舶的独立动力舱底泵的附件延伸至锅炉舱底的每一边。该软管是附加于本条规定的其他舱底吸管,其内部直径须为100毫米或较第35条所规定的最大舱底吸入支管的直径大12毫米,以较小者为准。
  
  (5)在该等船舶上的每个主引擎的其中一个海水循环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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